索引号: | 6542240010/20241205-00002438 | 发布机构: | 托里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4-12-05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文 号: | 托政发规〔2024〕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托里县水资源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托政发规〔2024〕3号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强化托里县水资源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托里县水资源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及监督检查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取用水监管,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坚决打击治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许可水量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取水计量不合规、拒缴欠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实现托里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水资源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治水原则,从严从细管好用好水资源。依法全面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自备井开凿,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取用水监管体系。坚持处罚与引导相结合,规范全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支撑和保障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深入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重大政治责任。通过“以案释法”“执法普法”,不断扩大水法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统一配置利用水资源,加强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标本兼治的原则,协调好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1.综合利用水资源。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求,科学合理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综合调度全县水资源,保障河道正常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持全县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商工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
2.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中达到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工业、水利、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进行规划水资源科学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畜牧局、交通局、商工信局、住建局、文旅局等
3.科学规划生态用水。根据流域或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用水需求,确定生态用水比例,保护水资源,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和已经出现河道断流、湖泊萎缩等生态问题的流域或区域,应当调整产业结构,从严控制非生态用水,增加生态用水,禁止开荒。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畜牧局、商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等
4.加强节约用水普及。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合理确定产业规模、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合理配置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等,建立节水型社会。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畜牧局、商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等
5.加强污水排放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及新建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开展旅游、体育、娱乐等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活动。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等固体废物,排入河流、湖泊等水域的废水、污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畜牧局、商工信局、住建局等
6.规范地表水利用。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确保畅通。在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时,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区域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畜牧局、商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等
7.严格执行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在干旱和半干旱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坚持优质水资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禁止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压缩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
(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常规水和再生水取水许可制度,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
8.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各相关单位(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对于超过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无余留可用水量指标的,暂停或者停止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畜牧局、商工信局、住建局、文旅局等
9.规范取用水计量。用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取水意见,审批机关方可审批。对取水事项由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畜牧局、商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局等
10.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取水许可和征收管理制度,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标准根据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等规定的标准执行。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计划以自治区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准,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局、水利局、住建局等
11.规范取水工程申报流程。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按照审批的取水地点、开采深度、层段开采地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人应当在停工或者停止取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封填。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取用水单位(个人)等
12.推进农业用水权初始分配。加快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理研究和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对利用公共供水工程取水的用水户,按照自治区用水权改革要求,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耕地位置和面积,核定用水指标,发放“水权证”,取得水资源使用权,保障群众的用水权益和合法利益。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畜牧局等
13.依法严格管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自备井,不断提升征收管理规范化水平。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增自备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管取用水行为。取水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取用水户执行累进加价征收制度。对超额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