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202511260000002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1-26 | 有效性: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2025年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托里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审批制度案(环评事前监管+现场检查发现)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执法人员到托里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查明,托里县****有限公司“托里县城西商品混泥土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未经审批,项目己于2024年7月开工建设,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安装建设完成,已完成建设内容包括混凝土揽拌生产线一条,配有四座简仓及一座料仓,已建设办公用房两层,员工宿舍一层(平房),均未正式投入使用。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构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综合考虑该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后续能够通过审批、目前暂未投入使用,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地处四类地区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元整(278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
该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塔地环审[2025]152号。
【启示意义】
一是严守环评审批底线是企业守法经营前提,建设项目须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杜绝“未批先建”,筑牢生态环境准入防线。二是要强化“日常巡查+精准核查”监管,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三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惩戒措施,强化执法震慑,推动企业树立“先批后建”法治意识,凝聚部门监管与企业自律合力,守护区域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托里县**公司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在线监测设施及排污许可监管+线索交办发现)
【案情简介】
根据自治区执法局及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发2025年4月9日反馈的关于托里县**公司自动监测设施异常数据问题线索,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到托里县**公司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托里县**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从2025年2月17日出现故障至2025年2月26日更换氧电池、颗粒物探头等自动检测设备配件,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及调查询问查明,托里县**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以《关于更换托里县**公司CEMS环保在线监测系统相关配件的申请》向我分局进行更换配件报备,我分局于2月14日复函,为保障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持续有效传输,原则同意该公司对CEMS在线监测设备相关配件进行更换,要求该公司在设备配件更换期间,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做好6小时1次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结果。2025年2月18日,托里县**公司以《关于对托里县**公司CEMS环保在线监测系统故障抢修的报告》报备设备故障,原更换设备替换计划提前。我分局于2025年2月18日复函,要求积极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同意更换配件计划提前,但设备故障抢修及配件更换期间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做好6小时1次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结果。经核查,该公司在2025年2月17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至2025年2月26日更换氧电池、颗粒物探头等自动检测设备配件恢复正常运行期间,未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的规定,以及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模块中“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每6小时开展一次手工监测”的要求开展每日4次手工监测。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以及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模块中“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每6小时开展一次手工监测”的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综合考虑该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地处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认定情节较重,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元整(740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
该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更换完所有故障配件,2025年2月26日13时后,其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传输逐步恢复正常。
【启示意义】
一是自动监测设备是排污监管核心抓手,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单位须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手工检测要求,杜绝“重安装、轻运维”。二是强化“设备监控+台账核查”监管,聚焦故障期间检测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强化执法震慑,推动企业树立合规运维意识,凝聚监管与自律合力,保障排污数据真实有效,守护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托里县**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机动车监管+现场检查发现)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托里县**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经调阅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中车辆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8月28-29日前后3次使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新GC0538的1辆两驱柴油车开展尾气检测不通过后,于2024年8月29日晚20:00左右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该车辆开展尾气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三项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该公司以上行为符合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综合考虑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将涉案车辆重新召回检测,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地处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认定情节轻微,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该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将涉案车辆召回重新检测。
【启示意义】
一是坚守数据真实底线是环境治理核心,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需严守法定程序,杜绝报告弄虚作假行为,以真实数据支撑生态环境管理。二是创新“线上筛查+线下核查”监管模式,强化科技赋能,精准锁定变更检测方法等隐蔽性造假行为。三是落实“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惩戒措施,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凝聚共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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