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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510220000023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10-20 有效性:
文 号: 所属主题: 水利领域

《托里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及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来源:托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0-22 18:57: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序推进托里县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充分体现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024年2月,我县供排水公司提出推进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改革以及供水价格调整的申请,我委依法对托里县2021-2023年三年城市供水成本实施监审。按照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在全面调查、详细测算、准确审核城市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调价成本,该成本水平反映出我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必要性。为此提出我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及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具体情况请示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原因

一是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4]62号)文件规定,从2024年开始,加快推进供水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机制,设定期限,分布实施,逐步理顺价格要求,我县现行的城市供水价格是2008年调整的,到目前已运行17年。2024年2月由托里县排水公司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托里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我县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事宜的申请,经请示县人民政府,2024年3月23日《托里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托政阅[2024]7号)同意,我委依法开展“城市供水成本项目”监审工作。经过成本监审,城市供水成本出现成本倒挂现象,城市供水价格矛盾比较突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后将改变供排水行业现有亏损局面,为企业长足发展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是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1号)文件要求,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经过对塔城地区其他县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查了解,塔城市1.7元/立方米、额敏县1.8元/立方米、和布克赛尔县1.5元/立方米、裕民县1.35元/立方米、沙湾市1.94元/立方米、乌苏市1.91元/立方米,我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1.7元/立方米,经过对比,我县城市供水价格较其他县市偏低,有必要对现行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进行调整。

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3号),序号3“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的定价成本,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定调价监审”。为此,我委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2号)要求,委托塔城市楚呼楚价格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对托里县供排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4]34号“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我县城市供水价格核定方案最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经营者在按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定价机构申请价格制度或调整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企业经营成本”、第八条 第二款“经营者公开经营成本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第九条“政府定价机构制定、调整价格,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核定定价成本,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第十一条第二款“政府定价机构应当自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之规定,我委将在政府对调价方案批准后,及时履行成本监审公开程序,之后依法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充分论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城市供水价格监审数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日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计算公式: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单位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经审核,2021年供水定价总成本6635951.34元,核定供水量3673075m³,单位供水成本为1.8067元/ m³,2022年供水定价总成本6378541.44元,核定供水量3655125 m³,单位供水成本为1.7451元/ m³,2023年供水定价总成本为7579022.91元,核定供水量3711080m³,单位供水成本为2.0423元/m³。

三年平均单位供水成本1.8655元/m³(三年平均供水总成本6864505.23元÷三年平均售水量3679760m³)。

四、拟调整的城市供水价格方案

按照居民生活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等因素核定。我委根据《托里县供排水3年平均销售水量比例表》。按分类水价拟调整价格为: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8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3.2元/立方米。(其中:市政用水价格单独核算为1.2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6.5元/立方米。

五、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幅度及社会影响程度

项目

单位

现行价格

拟调价格

调价幅度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1.7

1.8

5%


非居民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2.42(均价)

3.2

32%


特种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5.5

6.5

18%


根据居民生活用水量1221716.751立方米,居民供水总户数18000户,按照政策家庭户均人口4人核定,拟调整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8元/立方米,计算的供水价格调整后人均用水成本为30.54元,占2024年我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167元的比重为0.092﹪,水价调整后居民负担低于1﹪,在居民可承受范围内,此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对社会稳定不造成影响。

六、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方案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及《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精神,制定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标准及水价档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及自治区要求,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量确定为4立方米/人·月(即: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合计为16立方米/月),上下浮动不超过20%。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1.5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结合水量阶梯的设置,我县阶梯式水价相应分为三档:第一档水价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

1、第一档水价:按照覆盖80%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按4立方米/人·月以下部分(含4立方米),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2、第二档水价:按照覆盖95%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超高4-6立方米/人·月的部分(含6立方米),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1.5倍执行;

3、第三档水价:按照超过95%以上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6立方米/月.人以上的部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2倍执行。

4、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准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5、其他事项。未能实现抄表到户的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七、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精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事宜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自治区各行业用水定额(计划)。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发办[2007]105号)确定的相应定额量,自治区各行业用水定额(计划)未涵盖的行业,各市、县(市、区)可选用国家分行业用水定额(计划),也可制定该行业用水定额(计划),并严于国家分行业用水定额(计划);国家和自治区各行业用水定额(计划)均未覆盖的行业,各市、县(市、区)可制定该行业用水定额(计划)。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规定,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2、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3、新增非居民用户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05号》执行。新增非居民用水或计划用水指标需调整的,用户需提交申请说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审核备案,调整结果只作为调整下年度用水量的计划指标的依据。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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