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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606150000002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6-16 有效性:
文 号: 所属主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托里县国有农用地发包参考承包价格 指导意见(承包价格调整机制)

来源:托里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6-15 12:39:5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我县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源合理利用和收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深入推进国有农用地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塔地自然资发〔2026〕31号)、2025年《托里县自然资源局拟实施对外承包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单项资产-无形资产-土地(农用地48,837.74亩)28年的承包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新信永评报字(2025)第018号)的评估结论及相关数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与动态调整体系,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与承包经营者合法权益。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立足托里县气候及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基本县情,以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为核心,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科学评估,分类定价。依据2025年《托里县自然资源局拟实施对外承包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单项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新信永评报字(2025)第018号)结论,充分考虑土地自然禀赋与灌溉条件差异,确定分级基准价格。

二是动态调整,周期适度。建立承包价格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评估调整周期,使价格及时反映农业生产条件变化与市场供需关系。

三是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价格调整过程全流程公开,兼顾历史遗留问题与新承包期衔接,避免价格剧烈波动。

二、区域等级划分与定价依据

针对托里县国有农用地主要受灌溉水源制约的特点,以灌溉类型为核心划分标准,实行分类定价。定价依据直接引用评估报告基准日(2025年4月1日)的结论,该结论已反映不同类别土地的承包价格。

1. 井灌区(一类区):水源充足,设施完备,通过机井抽取地下水灌溉,前期投入及运行成本较高,土地熟化度高。

2. 河灌区(二类区):依靠河水灌溉,水利条件和土质相对稳定,水源基本有保障。

3. 旱地区(三类区):无稳定灌溉水源,依赖自然降水,受气候制约大,生态相对脆弱。

三、基准参考价格标准

依据资产评估结论,确定 2026年至2028年 国有农用地发包参考承包价格(底价)如下:

井灌地:参考承包价格为每亩650元/年。此类土地通过机井抽取地下水灌溉,前期投入及运行成本较高,因此承包价格相应提高。

河灌地:参考承包价格为每亩200元/年。此类土地主要依靠河水灌溉,土质和水利条件相对稳定。

旱地:参考承包价格为每亩55元/年。此类土地无稳定灌溉水源,主要依赖自然降水,产量和收益受气候影响较大,承包价格较低。

价格性质说明:上述价格为基准参考价,是确定具体地块发包底价的依据,并非最终成交价。实际发包可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参考价。

四、动态调整机制与执行程序

(一)定期评估与周期调整。本轮参考价格适用期为2026-2028年。原则上每3年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一次全面复评估。后续调整将综合考虑评估期内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及地力等级变化。为维护经营稳定性,单次调价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上期价格的15%。

(二)触发式临时调整。在3年周期内,如遇以下特殊情形,可启动临时评估与价格干预:

水利条件突变:如大型引调水工程延伸覆盖使灌区性质发生根本改变(如旱地变河灌地、河灌地变井灌地)。

重大自然灾害:遭遇连续严重干旱或洪水导致地力大面积、不可逆衰减。

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农业补贴、水价政策或粮食价格发生重大转向。

(三)土地类型界定与复核。发包前,应依据土地现状、水源条件和历史种植情况准确界定土地类型。承包方对土地等级划分有异议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由自然资源局进行复核。

五、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1.公示制度:依据托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专栏及乡镇服务中心公示栏,每年公布各等级用地承包价格基准及调整依据。

2.监督机制: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同时邀请承包户代表组成社会监督小组,参与地类等级区域评估,确保全过程公开透明。

六、保障措施

1.技术支撑:运用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与遥感监测数据,提升土地等级评估与价格测算的精准度,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2.部门联动: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水费缴纳、地力保护与承包价格挂钩。

3.宣传引导:通过政策解读、乡镇宣讲等形式,向广大承包户讲清价格调整的科学性与必要性,营造理解改革、支持机制运行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各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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