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名称 |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文号 |
处罚金额 |
处罚依据 |
处罚程序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1 |
南京凯源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无 |
(托)应急罚〔2024〕33号 |
50万元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
公司处罚金额超过3000元采取一般程序 |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跨道路维修光缆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工人冒险违章作业,未督促工人严格落实跨路作业生产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在道路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警戒线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2 |
南京凯源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塔城地区负责人马某 |
无 |
(托)应急罚〔2024〕34号 |
2.4万元 |
《生产安 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罚超过200元采取一般程序 |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调整施工队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跟班加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3 |
南京凯源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王某虎 |
无 |
(托)应急罚〔2024〕35号 |
1.62万元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罚超过200元采取一般程序 |
对跨路作业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不足,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施工人员在道路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警戒线等安全设施,未及时制止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4 |
南京凯源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区负责人王某龙 |
无 |
(托)应急罚〔2024〕36号 |
2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个人处罚超过200元采取一般程序 |
未履行发包主体安全监督指导职责,对分包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5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网络维护班组长赵某才 |
无 |
(托)应急罚〔2024〕37号 |
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个人处罚超过200元采取一般程序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6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家客主管哈某 |
无 |
(托)应急罚〔2024〕38号 |
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个人处罚超过200元采取一般程序 |
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审批作业流程请示地区网络部负责人的意见,未跟班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督促施工队严格落实生产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和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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