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名称 |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文号 |
处罚金额 |
处罚依据 |
处罚程序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1 |
托里县供排水公司 |
无 |
(托)应急罚〔2024〕25号 |
50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一般程序 |
在开挖的L型管沟内施工作业过程中,管道一侧发生坍塌,造成一人死亡。临时雇佣劳务工开展供水管网抢修工作前,未严格落实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操作规程。 |
2 |
托里县供排水公司经理孔某东 |
无 |
(托)应急罚〔2024〕26号 |
2.5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般程序 |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供水管道抢修的安全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3 |
托里县供排水公司支部书记张某勇 |
无 |
(托)应急罚〔2024〕27号 |
2.22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般程序 |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供水管网抢修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4 |
托里县供排水公司安装队队长阿某台 |
无 |
(托)应急罚〔2024〕28号 |
1.51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一般程序 |
未及时到抢修现场跟班和加强安全管理,未结合供水管网抢修作业风险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及制定落实有效防护措施,未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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