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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40010/20240102-0000152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和强制办理情况

托里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年第1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2 18: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托里县库普乡美尚理发店

个体工商户

92654224

MA7A513D43

托卫公当罚﹝2023﹞1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和用具(推子、剃刀刀架)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托里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2023年5月30日

已结案

2

托里县爱莎美容美发店

个体工商户

92654224

MA7A510W05

托卫公罚﹝2023﹞2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从业人员未获取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托里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2023年6月5日

已结案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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