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及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现将托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4年第1期)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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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托里宋志刚口腔诊所 |
个体诊所 |
92654224 L1971470 0D |
托卫放当罚〔2024〕1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托里宋志刚口腔诊所CT室、牙片室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
托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年2月29日 |
已结案 |
2 |
刘玉美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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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卫医罚〔2024〕1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刘玉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1.没收违法所的; 2.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48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
托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年4月24日 |
已结案 |
3 |
刘程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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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卫医罚〔2024〕5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刘程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1.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1.没收医疗器械牙椅(已损坏)1台,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元(76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
托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年5月14日 |
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