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4-05-14 10:51:46
来源:托里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次
2024年4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序号 |
案 号 |
处罚时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4】002号 |
2024年4月7日 |
额敏县宏鑫运输服务合作公司车队 |
未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载客案 |
额敏县宏鑫运输服务合作公司车队那斯尔·托力肯驾驶新GA0P08号车辆于2024年4月3日早晨8时许,从托里县到额敏县,承运六名乘客,其运营线路是额敏县到托里县,该车当日在额敏县客运站排班为第四班,当天也未在托里县客运站点停靠载客,未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载客 |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第二款: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罚款 |
给予1000元(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2 |
新塔托运交运政【2024】004号 |
2024年4月24日 |
黄永杰 |
未按期对新G08602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案 |
黄永杰所属的道路运输车辆新G08602号车(黄底黑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08853),应在2023年10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4月17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超期近6个月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伍佰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上的规定 |
罚款 |
给予1000元(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3 |
新塔托运交运政【2024】005号 |
2024年4月19日 |
托里县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案 |
托里县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卫森于2023年6月25日将出租车新GT2921外包给樊现洋,签订外包协议从2023年6月25日至2028年4月9日,承租人樊现洋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未向公司报备。公司刘卫森存在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 |
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给予3000元(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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