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9日 星期一 |

托里县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4-09-12 17:25:52 来源:托里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2620次

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畜产品县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屠宰活动。

三、市场、超市、商铺、摊点、餐饮场所不得经营(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四、屠宰、加工、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产品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存在病死、染疫、含有寄生虫等食品安全风险,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六、农牧民个人饲养的动物需屠宰销售的,可在当地乡镇农业畜牧业服务中心(原兽医站)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拉到我县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销售。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举报电话:

托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901-3680557

托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0901-3686539

举报地址:托里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01办公室

托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