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9日 星期日 |

水权利义务告知事项(第一期)

日期:2023-12-20 18:12:01 来源:托里县水利局 点击:2092次

水权利义务告知事项(第一期)

一、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二、用水应当计量,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三、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按照审批的取水地点、开采深度、层段开采地下水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更新和使用;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人应当在停工或者停止取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下水取水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封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等,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得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采地下水、损毁地下取水工程设施、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单位:托里县水利局(地址:托里县文化西路托里县客运站西侧约120米);举报电话:0901-3687914,举报监督电话:0901-3687097 

 

 

                                                                托里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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