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展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其监管范围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其职能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并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奖励资金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四、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擅自以生态修复、矿区灭火等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3、已闭坑矿山、已恢复治理矿山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行为。
4、利用洗煤厂、选矿厂、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开采、加工、倒卖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
2、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公开报道、披露的;
3、以举报的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七、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两人以上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八、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奖励。举报人准确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能够提供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材料,必要时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或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二级奖励。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且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三)三级奖励。举报人未能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但能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违法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自行排查后发现与举报线索基本相符的违法行为,罚没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200元奖励;
(四)四级奖励。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100元奖励。
九、奖励程序: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针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资金的时间、地点等。
在确认举报人身份时,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