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托里县发改委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塔城市楚呼楚价格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对托里县供排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现将监审情况予以公告,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成本监审的基本情况
(一)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托里县供排水公司于1983年成立其前身为水厂。2003年托里县自来水公司更名为托里县供排水公司,所属部门新疆元创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现有水厂4座(其中:地表水厂1座,地下水厂3座)。目前地表水厂为城镇主要生活饮用水源,地下水厂为备用应急水源,日均供水量10000立方,最高供水量达13000立方,县城供水管网有140.58公里,供水普及率达99%,排水管网85.14公里,排水普及率达75%。公司现有职工36人(其中:汉族20人,少数民族16人。
(二)成本监审的程序
1.发送成本监审通知书。我委向托里县排水公司发送成本监审通知书,公司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资料初审。塔城市楚呼楚价格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对托里县供排水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不完整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限期补充;3.实地监审。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开展实地审核,实地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供排水公司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4.集体审核。我委对监审中介成本监审情况进行集体审议,提出审核确认值;5.意见告知。我委将初步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审单位,没有提出异议。6.出具报告。发改委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核算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听取有关意见,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三)成本审核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监审中介对托里县供排水公司2021-2023年城镇成本供水成本实施监审,并对生产经营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各项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审核了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分摊方法。重点对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调整,按照相关标准核增核减后,依法规范将合理合法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监审的成本可以作为调价成本。审核依据如下:
一是成本费用项目合法、数据真实有效,且成本水平符合社会平均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该成本可以作为调价成本。
二是成本费用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城镇供水处理经营活动相关。
三是成本费用符合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成本费用与实施监审的城镇供水经营活动相配比,对其他不合理的费用予以剔除。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令)。
(四)《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第45号令)。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的有关规定及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2号)。
(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7号)。
(八)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成本监审核定结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日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计算公式: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单位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经审核,2021年供水定价总成本6635951.34元,核定供水量3673075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1.8067元/ 立方米,2022年供水定价总成本6378541.44元,核定供水量3655125 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1.7451元/ 立方米,2023年供水定价总成本为7579022.91元,核定供水量3711080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2.0423元/立方米。
三年平均单位供水成本1.8655元/立方米(三年平均供水总成本6864505.23元÷三年平均售水量3679760立方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不得用作其它事项。其他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
五、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咨询电话:0901-3682606
联系人: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