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县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二、按照“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原则,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联合执法惩戒”的工作机制,“全覆盖”严厉从重打击下列9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不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等行为;
(二)已闭坑矿山、已恢复治理矿山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等行为。
(三)以修建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荒漠化治理或者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绿化、农林种植、鱼塘建设(或清淤)、土地平整、置换土方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名义、合法经营方式掩护采挖砂石等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非法采挖砂石等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在河道、戈壁、荒滩、荒山等乱挖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为非法开采者提供帮助获取利益,以及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的行为;
(七)利用洗煤厂、选矿厂、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开采、加工、倒卖矿产资源的行为;
(八)“沙霸”“矿霸”“河霸”等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
(九)法律禁止的其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威胁、报复执法人员、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阻碍、煽动、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不履行职责,参与非法采矿行为或者充当保护伞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对非法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行为,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在专项行动期间主动投案自首的,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六、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积极举报、踊跃检举,受理单位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对直接提供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线索或者协助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和可追溯性,视情况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托里县纪委:0901-6680359
托里县自然资源局:0901-3687860
托里县公安局:0901-3682527
特此公告。
托里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