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一批)
日期:2024-09-18 16:54:08
来源:托里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次
2024年9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一批) |
序号 |
案 号 |
处罚时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4]015号 |
2024年9月11日 |
何*涛 |
未按期对新G12***号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9月3日18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张*(执法证号31130517***,31130517***)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何*涛所属车辆新G12***号车(黄底黑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应在2024年8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9月3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3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何*涛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 |
新交执塔托运政罚简[2024]005号 |
2024年8月30日 |
胡*·阿***** |
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
2024年8月5日18时许,当事人办理道路客运营运业务时,向行政服务大厅托里县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窗口执法人员对提供的证件提出质疑,经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张**(执法证号31130517***,31130517***)是支付1100元购买的证件,购买证件后驾驶的新GC0***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
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二条规定,胡*·阿*****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3 |
新交执塔托运政罚简[2024]006号 |
2024年9月5日 |
托里县****有限公司 |
未按期对新GT3***号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9月5日11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祁**(执法证号31130517***,31130517***)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托里县****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GT3***号车(蓝底白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应在2024年8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9月5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5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托里县****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4 |
新交执塔托运政罚简[2024]007号 |
2024年9月5日 |
托里县****有限公司 |
未按期对新GT2***号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9月5日11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祁**(执法证号31130517***,31130517***)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托里县****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GT2***号车(蓝底白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应在2024年8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9月5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5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托里县****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5 |
新交执塔托运政罚简[2024]007号 |
2024年9月12日 |
托里县****有限公司 |
未按期对新G2***挂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9月12日11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祁**(执法证号31130517***,31130517***)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托里县****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G2***挂号车(黄底黑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应在2024年8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9月12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12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托里县****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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