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一批)
日期:2024-08-26 11:42:13
来源:托里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次
2024年8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一批) |
序号 |
案 号 |
处罚时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4]014号 |
2024年8月16日 |
严新林 |
未按期对新G16236号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8月8日17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风武、祁旭亮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严新林所属车辆新G16236号车(黄底黑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1009),应在2024年7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8月8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8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托严新林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 |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4]006号 |
2024年8月16日 |
居马哈孜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经营案 |
2024年7月16日20时许,经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祁旭亮、木拉尔·沙合提(执法证号31130517005,31130517009)在上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居马哈孜驾驶新GA6K5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塔城市到托里县,承运四名乘客,每人按线路车票价支付50元车费,共计200元,到达目的地托里县后支付,经核实,居马哈孜驾驶的新GA6K51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涉嫌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条,居马哈孜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规定.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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