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塔托)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托里县腾腾超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654224MA77BXAY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万雪梅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新疆托里县托里镇繁荣路瑞通豪庭8号楼3单元402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3月21日托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托里县腾腾超市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字帖等出版物。2024年03月22日 18时26分至2024年03月22日 19时07分,托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阿达依(31130521008),阿曼·米拉提(31130521009),沙那提·马合沙提,达尼尔别克·叶尔肯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托里县腾腾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进门左侧货架下和左侧货架顶端有《同步字帖~七年级下册》出版单位:西安出版社、《中小学生习字贴》出版单位:长江出版社、《同步字帖~七年级下册人教版》出版单位:西安出版社等字帖类出版物123余册,经当事人表示,这些字帖类出版物是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爱丽丝特文体商行进货,也确实向各乡镇商店、文具店等经营场所批发、出售字帖类出版物,也向到店的消费者出售过此类字帖,批发给他人一本单价4.5元,销售给到店消费者一本单价7元,该场所负责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场所负责人全称陪同检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新塔托)文综检(勘)字〔2024〕C-00014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理由: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我们无法计算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当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属于违法情节轻微。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123册。 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托里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托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托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04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