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二批)
日期:2024-07-30 10:44:04
来源:托里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次
2024年7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二批) |
序号 |
案 号 |
处罚时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4]009号 |
2024年7月19日 |
托里县大为运输有限公司 |
未对新聘用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托里县大为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新G15961号车辆于2024年6月7日在额敏县超限检测站进行车辆称重,车货总质量核载应为49吨,实载车货总质量为103吨。2024年6月13日,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接到额敏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额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两辆“百吨王”货车情况说明>的函》,对该公司新G15961号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违法超载进行了通报,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祁旭亮、彭风武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对新G15961新上岗驾驶员叶勒根·马海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0条,该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 |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4]013号 |
2024年7月19日 |
托里县大为运输有限公司 |
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
托里县大为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新G15961号车辆于2024年6月7日在额敏县超限检测站进行车辆称重,车货总质量核载应为49吨,实载车货总质量为103吨。2024年6月13日,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接到额敏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额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两辆“百吨王”货车情况说明>的函》对该公司新G15961号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违法超载进行了通报,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祁旭亮、彭风武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新G15961号车车货总质量103吨违法超载的行为,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你单位所属新G15961号车车货总质量103吨违法超载行为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8条,该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本机关拟作出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处罚决定。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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