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一批)
日期:2024-07-16 12:26:01
来源:托里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次
2024年7月托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一批) |
序号 |
案 号 |
处罚时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 |
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新交执塔托运政罚简【2024】003号 |
2024年7月10日 |
托里县众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未按期对新G2515挂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7月10日17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风武、木拉尔·沙合提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托里县众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新G2515挂号车(黄底黑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1285),应在2024年6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7月10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10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托里县众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2 |
新交执塔托运政罚简【2024】004号 |
2024年7月15日 |
托里县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未按期对新GT0060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7月15日16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风武、张婷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托里县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GT0060车(蓝底白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1206),应在2024年6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7月15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15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托里县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3 |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4]10号 |
2024年7月8日 |
托里县顺安服务有限公司 |
未按期对新GT3820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7月3日11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风武、张婷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托里县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GT3820车(蓝底白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1112),应在2024年6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7月3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3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托里县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4 |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4]11号 |
2024年7月8日 |
托里县新辰运输有限公司 |
未按期对新G16258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7月3日12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风武、祁旭亮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托里县新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G16258(黄底黑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1282),应在2024年6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7月3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3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托里县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5 |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4]12号 |
2024年7月8日 |
阿依多斯·卡德别克 |
未按期对新G15950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2024年7月3日11时许,托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风武、祁旭亮在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托里县新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G15950(黄底黑字,道路运输证号654224021325),应在2024年6月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截止2024年7月3日未进行年度审验签章,逾期3天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条”未按期年审超期3个月以内的规定,托里县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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