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托里县库普乡美尚理发店 |
个体工商户 |
92654224 MA7A513D43 |
托卫公当罚﹝2023﹞1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和用具(推子、剃刀刀架)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
托里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2023年5月30日 |
已结案 |
2 |
托里县爱莎美容美发店 |
个体工商户 |
92654224 MA7A510W05 |
托卫公罚﹝2023﹞2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从业人员未获取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托里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2023年6月5日 |
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