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30日 星期三 |

托里县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

日期:2025-01-03 11:55:14 来源: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査处置完毕,现将核査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托里县百川豆腐坊生产的豆皮,抽样日期:2024年09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024X-J-SP26692)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托里县百川豆腐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査处置工作。经查,托里县百川豆腐坊2024年09月22日生产的10kg豆皮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并且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不合格的豆皮批发价为12元/kg,抽检时按照称重的方式向抽检工作人员售出了1.7kg豆皮,剩余8.3kg豆皮也按照批发价12元/kg的价格销售,由此计算出该批豆皮货值金额为120元[(12×1.7)+(12×8.3)=120元)]。当事人能提供生产加工记录及销售记录,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召回公示并及时开展自查。货值金额为120元。

当事人生产的豆皮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即壹佰贰拾元整;2、并处2000元罚款,即贰仟元整;合计罚没款2120元,即贰仟壹佰贰拾元整。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托市监处罚〔2024〕134号)。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