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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7 01:24:10 浏览次数:
托政发规〔2025〕3号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
《托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6日
托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托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里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公租房)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公租房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11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行署《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塔行办规〔2024〕1号)相关规定,结合托里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乡(镇)干部周转房、卫生周转房、教育周转房、公安周转房由主管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实施。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要求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产权归建设单位拥有,政府产权可以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五条 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住建局、审计局、教体局、卫生部门、组织部、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纪委监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托里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租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结合我县实际需求编报上级,由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土地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入职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引进人才、协警、国家公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快递从业人员、援疆企业工作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等城市新就业无房群体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保障期限为3-5年。(1、过渡安置有困难的,可以临时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但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2、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第十条 符合条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城镇常住户籍满2年(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满2年,同时其他成员迁入本县城镇户籍满1年以上);
2、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民政局按年度核准发布为准(低收入家庭收入资格认定由民政局、社区结合相关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和实际走访、调查结果确认);
3、在本县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低保家庭享受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
5、低收入家庭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的。
6、对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5万元以内的生产性车辆(评估价格),不作为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常住户籍满3年(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满3年,其他成员迁入本县城镇户籍满1年以上),(中等偏下家庭收入标准由县统计局每年度核准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线标准65%测算);
2、在本县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4、对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5万元以内的生产性车辆(评估价格),不作为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居住5年以上;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在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无车辆、无投资开办企业及个体经营情况。
乡(镇)新就业职工在工作所在乡(镇)进行申请,由乡(镇)干部周转房进行保障,不予受理申请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居住5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5年以上(用人单位为企业);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家庭收入资格认定由社区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实际走访和调查结果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审核确定);
4、在本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缴纳凭证;
6、对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5万元以内的生产性车辆(评估价格),不作为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必要条件。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域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出售)自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本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本县内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自住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自住能力是指:1、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本县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有一套闲置或对外出租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2、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属财政供养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1、在本地无住房;
2、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住房保障,单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3、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作为申请人。大龄未婚人员且家庭其他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县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4、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如下:
(一)低保户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要求:
1、申请人可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要求:
1、新就业职工申请、受理、审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将审核通过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住房保障办进行房源申请;
2、申请人出现拖欠房租、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或因收入变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由用人单位牵头负责整改或清退。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说明;
(四)工作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托里县城镇居民低保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提供);
(七)生产、经营情况证明、车辆拥有情况证明;
(八)引进的特殊人才、劳模等;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九)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对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5万元以内的生产性车辆(评估价格),不作为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必要条件;个人拥有或以他人名义购买的生活用车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生活用车的,应进行退房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应予以受理。
(二)初审: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内,就申请人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制定初步分配方案,社会公示7日后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初步分配方案一并上报托里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托里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后,由税务部门、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部门、住建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财产、车辆、户籍、社保和住房等基础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向社会公示7日后将复审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审: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和初步分配方案后,复审后制定分配方案上报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公示:经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审核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第五章 轮候配租
第二十条 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情况,向社会发布低保、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数量,由各社区对保障家庭资格审核、建档后确定分配方案、社会公示后上报托里镇人民政府和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向社会公示、配租。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期,申请人可在社区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配租申请家庭和个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轮候批次,在分配过程中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优先老残、照顾保低”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过程中可优先申请配租。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三)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和见义勇为人员、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五)因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住房被征收时需要在过渡期临时居住的居民;
(六)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到位的家庭和个人,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保障家庭申请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托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托里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予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 运营及租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日常管理工作如租金的收缴、物业的管理由(居委会)社区承担,有物业公司的可以交付物业公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收缴,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租金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
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低保家庭公租房租金收缴标准1.5元/平方米/月;城镇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租金收缴标准4元/平方米/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收缴标准:6元/平方米/月;各乡(镇)、教育、卫生、公安干部周转房租金收缴标准2元/平方米/月(由各相关部门自行收取,干部周转房的维修养护、管理费用由相关部门解决。县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确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负责对承租人进行租金催缴。
第七章 分配原则
第二十九条 可分配房源60%用于解决低保家庭,剩余40%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人员。
低保家庭申请若低于总房源60%,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后剩余房源可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十条 退休人员不属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保障范围,纳入社区居民申请。
第三十一条 乡(镇)工作及未在托里镇务工人员不在城镇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三十二条 因离异造成房屋产权分割的,若时间在5年内的,不符合保障条件。
第三十三条 乡(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不纳入城镇公租房(低保、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进行保障,若因嵌入式要求与选房发生冲突告知申请人更换房源,拒不更换房源的直接取消保障资格且5年内不再保障。
第八章 调整和退出
第三十五条 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民政、不动产等部门定期核查保障对象住房、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对住房保障方式进行动态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保障对象对调整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核,保障对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租赁补贴或者在30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结清租金、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拒绝缴纳以上费用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在合同签订之日时需缴纳全年房屋租金,合同或协议期满,需继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收入、财产增加,仍在保障范围内的,可继续承租现有住房,但应根据收入、财产条件变化等情况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新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且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或拒缴租金的,将记入信用档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应当退回公共租赁房:
(一)转借、转租的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七)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八)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证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保障合同,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
(二)租赁补贴未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的;
(三)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保障对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
第四十三条 保障对象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应爱护室内设备设施,对公共租赁住房内部墙面、地面、洁具、水、电、暖、通信设施等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由承租人进行维修或更换恢复原状,因室内设施损坏造成的其他部位受损的,应履行维修和赔偿责任,对拒不维修和赔偿损失的,交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各社区、各单位应核实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租金、水、电、暖气、物业、天然气等缴纳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设施设备损坏情况,确保租金清缴和室内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下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收入、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缴纳租金、房屋设施损坏维修、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对未按期缴纳房租或拒缴房租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应修未修或拒修以及未及时退房或拒绝退房的行为记入黑名单,5年之内禁止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第四十六条 托里镇、各单位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居住情况、财产情况、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动态核查,每季度末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抽查,随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及所承租房屋情况。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存在非法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等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租赁补贴
第四十八条 租赁补贴是指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租房的保障性住房,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在本地无自有住房,租住其他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及相关收据;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取得了居住证者。
第五十条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申请资格,已进入轮候但未配租房屋的家庭,无需重新申请租赁补贴,可直接列入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未申请公租房的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向社区提交申请;
(二)社区于15日内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及资料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列入当年租赁补贴计划名单。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五十一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当年租赁补贴计划名单按辖区分类,提供给各社区。社区在接到名单后7日内,安排专人进行资格审核,收取资格认定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婚姻证明、低保证复印件)。社区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名单及资料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将名单在本社区公示栏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社区公示期间,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当年租赁补贴计划名单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及公示无异议者,核定需发放的人员及补贴金额,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租赁补贴发到各社区,由社区组织发放,各社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发放签字清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租房的配租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公租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社区(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平时工作,每年对公租房分配管理进行两次清查,并如实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清查结果。对清查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中不符合现住房条件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配租房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配租公租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住房管理档案;若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房屋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房屋,并按市场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六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没有按照保障方式、轮候顺序实施公租房保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除收回房屋外,需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记入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八条 纪委监委、市场监督管理、派出所、社区(单位)如在资格认定和租赁补贴发放中提供虚假资料帮助骗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租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实事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托里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