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8日 星期五 |

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7·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报告

日期:2025-07-16 11:23:39 来源: 点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组成事故评估组对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7·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7月7日11时40分左右(北京时间,下同),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7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形成《托里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青色森塔斯花岗岩矿“7·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小组深入事故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行政处罚50万元的罚款,已缴纳完毕。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尹某伟,男,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尹某伟行政处罚28000元,已缴纳完毕。

2.向某,男,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矿长。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向某行政处罚18200元,已缴纳完毕。

3.张某刚,男,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专职安全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张某刚行政处罚7800元,已缴纳完毕。

4.陆某生,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组长。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给予陆某生行政处罚11550元,已缴纳完毕。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未履行建设项目技改“三同时”相关手续擅自安装调试新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1.5.1的规定。

1.对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处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已缴纳完毕。

2.对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主要负责人尹某伟、矿长向某分别处行政处罚罚款25000元,均已缴纳完毕。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托里县天和石业发展有限总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岗岩矿。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公司日常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一是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教育、警示教育及其他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问题。三是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结合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诊断、标准化创建等重点工作,认真对照检查表,扎实开展全覆盖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四是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安排安全员对重点环节、关键部位进行盯守,跟踪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二)事故有关监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1.县应急管理局结合非煤矿山年度执法计划,扎实开展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做好跟踪督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挂网通报,倒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2.建立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食药环、公安等矿山监管部门联勤联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日常检查信息相互推送。加强对停产停工企业的巡查检查,确保及时发现相关手续不齐全、未履行验收审批手续动工的行为,并对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五、评估组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被评估单位均能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监管部门和事故企业均严格按照批复事项要求,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进行了整改落实,对行业领域作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