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1 21:39:53来源:民政局编辑:网站管理员1点击:2830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县入伍的各族官兵爱岗敬业、爱军习武的动力,营造崇尚荣誉、争当标兵、创先争优的氛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托里县政府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对具有托里县户籍的现役军人给予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条:奖励应当贯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公平公正、一次一奖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资金,纳入托里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一节 政治待遇
第五条:凡在部队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的个人,由人武部、民政局三十日内送喜报到其家庭,并协调媒体进行事迹宣扬,其军人家属享受“五好”家庭待遇。
第六条:凡在部队荣立平时二等功以上、战时(反恐维稳、国际维和、国际救援)三等功以上的个人,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我县予以优先安置工作。
第七条:凡在部队因战致残、因公致残的,我县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范围。
第二节 物质奖励
第八条:凡在部队立功的个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一)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30000元;
(二) 获得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和战时一等功的个人,奖励20000元;
(三) 获得平时一等功、战时二等功的个人,奖励5000元。
(四) 获得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的个人,奖励3000元。
(五) 获得平时三等功的个人,奖励1000元。
(六) 获得优秀士兵的个人,奖励500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托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